五、税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 以次月为主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2008年实际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2008年4月该企业为扩大生产,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新征用非耕地3000平方米。该企业所处地段适用年税额5元/平方米。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A.1万元
B.1.5万元
C.2万元
D.2.5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5+3000×5×8÷12=20000(元)。
(二)纳税地点:一般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