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一级建筑师建筑“低层建筑防火规范”应记部分(11)
来源:优易学  2011-12-26 10:05:1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8.7.7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消防水泵房  
  第8.8.1条 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第8.8.2条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第8.8.3条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第8.8.5条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第九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3条 民用建筑内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单独房间,如设有排风系统时,其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第9.1.5条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第二节 采 暖  
  第9.2.4条 温度不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如通过可燃构件时,应与可燃构件保持不小于5cm的距离,温度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应保持不小于10cm的距离或采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责任编辑:xiaohan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