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1
来源:优易学  2010-1-6 15:13:2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