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
来源:优易学  2010-1-6 15:10:5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或者专家委员会初审。 
    第十五条 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初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审批部门自收到初审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并设二年的暂定期。企业在资质暂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申请时应当提供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转为正式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九)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 
    (十)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二)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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