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常州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7月7日-12日)及报名信息
来源:优易学  2011-7-4 12:15:3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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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房发[2009]    号

关于200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和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人(2009)178号)精神,现将我市参加200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0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常州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资格审核工作由常州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常州市人事局共同负责。

  二、考试安排

考试
类别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7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8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
经纪人 
10月17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10月18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
(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自备计算器) 

  考试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三、考试方式、内容及要求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的是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的是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试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均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及无声、无存储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应通知考生自备。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报考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房地产经纪人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免试条件: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申报需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首次报名参加考试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

  1、《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或《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网上报名审核通过后即可下载打印);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报名人所在单位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业务工作年限及职业道德情况的证明材料(报名表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并加盖公章);

  4、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照片贴于报名表右下角,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5、申请免试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的报考人员,需提供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原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包含证书照片、姓名、注册号、证书编号等关键信息)。

  (二)续考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

  1、网上下载打印的《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或《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往年的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报名人所在单位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照片贴于报名表右下角,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4、续考人员必须填写上一年的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法滚动,上一年度成绩作废,责任自负。

  (三)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

  (四)报送材料的要求

  考生必须在报名表上签署《诚信协议》,否则该报名表被视为无效材料,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六、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估价师

  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省物价局(苏价报[2001]32号)的规定,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1、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

  2、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

  3、200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根据《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9)》组织编写。指定辅导教材一套共六册(含考试大纲),定价230元。报名时按套征订,不拆零。

  (二)房地产经纪人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规定,收费标准为:

  1、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

  2、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

  3、教材费: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指定教材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根据《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9)》组织编写。指定辅导教材一套共五册(含考试大纲),定价每套170元。报名时按套征订,不拆零。

  七、准考证打印

  考生可于10月9日—10月17日登陆江苏建设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八、报名办法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组织方式。网上报名采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管理系统》进行,常州市考生通过常州市报名模块进行报名,考生需在报名网站上如实填写各项报名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报考材料送市房管局组织人事处接受现场资格初审。

  报名网址:江苏建设人才网(http://www.jschr.gov.cn)

  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7月7日—7月12日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09年7月9日—7月14日(7月11、12日休息)

  现场资格审查地点:市房管局组织人事处(市行政中心2号楼B座414室)

  联系电话:85682900

  附件:

  1. 200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征订单及回执 【附件下载

  2. 2009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征订单及回执

  (上述表格可通过“常州市房管局网”(www.czfgj.gov.cn)打印)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责任编辑:伊Ⅴ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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