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物权法:禁止出质的动产
来源:优易学  2011-7-14 16:18:2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更多信息>>青年人网房地产估价师更多信息>>青年人网房地产估价师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禁止出质的动产】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解释】本条是关于禁止出质的动产的规定。
  关于禁止出质的动产的规定,是在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后新增加的内容。物权法草案的一、二、三审稿及担保法均没此内容,在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有的群众提出,出质的财产应当是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不能作为质押的财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此内容。
  (一)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质权标的物,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各种财产上均可设立质权;有的国家规定,质权的标的限于动产;对于哪些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则大多不做列举。根据民法的法理,法律不禁止的,都应当是允许的;而法律不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
  合法拥有的并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因此,可以设定的动产应当是十分宽泛的,如车辆、古董字画、珠宝首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如毒品、管制枪支。
  (二)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
  设定动产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对于禁止性的限定应当是十分严格的。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定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

责任编辑:伊Ⅴ依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