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6]81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批准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6]309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二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为保持政府统计信息的协同性,此项调查取得的有关数据,请在公布之前与我局及时进行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2: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执行范围
根据《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总说明和报表目录的要求,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建制镇以上区域,不含市辖建制镇)、县城(城关镇)。具体填报单位和填报范围如下:
《住房置业担保基本情况》为辖区内全部住房置业担保机构;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基本情况》为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
《房屋概况》、《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和《房地产交易情况》为城市(建制镇以上区域)、县城(城关镇)内国有土地上的全部房屋;
《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为辖区内全部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的单位(机构);
《城市房屋拆迁情况》为设市城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情况。
年报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次年3月底前向建设部报送。
详见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的函(建住房综函[2006]124号)
附件 3 :
房地产统计联络员报名表
单位名称(厅、局公章):
姓名 |
部门及职务 |
手机 |
办公电话 |
邮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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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房地产统计 联络员具体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按时将《住房置业担保基本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基本情况》、《房屋概况》、《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等7张报表上报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由各省(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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